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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9-25

盐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盐府办[2008]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09-10-29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和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5 辖区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分析

1.5.1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随着港口物流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以及交通设施的日益完善,我区流动人口日益增多。2006年末,我区外来劳务工占全区总人口的84.7%,这些人员的居住条件和自我保健意识较差。这些因素均是造成各种传染病暴发流行危险因素。近年来,我区先后发生过非典型肺炎、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等传染病疫情。

1.5.2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据区卫生部门统计,我区近年来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主要以工业区和集体食堂为主。沙头角保税区以黄金珠宝业和电子信息业为主,北山、田心等工业区也存在大量的制鞋、制衣、印刷业。这些企业经常使用含毒有机溶剂,车间粉尘浓度较高,存在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如果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人在生产时容易引发急性职业中毒或慢性职业病。区卫生部门近年来监测数据表明,辖区企业员工中因三氯乙烯、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呈上升趋势。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I)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市内其他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宣布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在一个年度内,本区首次发生霍乱病例,或1周内发生霍乱5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集体(单位)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5)区卫生局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市内其他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宣布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本区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1—9例。

(3)本区1周内发生霍乱5—9例。

(4)本区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

(5)本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市内其他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宣布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本区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1—4例。

(3)本区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10—19例,或疫情在我区与市内1个兄弟区之间相互扩散。

(4)本区1周内发生霍乱10—29例,或疫情在我区与市内1个兄弟区之间相互扩散。

(5)本区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6)本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本区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本区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本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2.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市内其他区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宣布为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本区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在我区与市内2个以上兄弟区之间相互扩散。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在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疫情波及到深圳以外的周边地区。

(4)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或疫情有扩散趋势。

(5)霍乱在本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在我区与市内2个以上兄弟区之间相互扩散,或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本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疫情波及市内其它区。

(7)本区发现国内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8)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相关联的疫情在我区与市内2个以上兄弟区之间相互扩散。

(9)本区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本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本区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12)本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发生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区内人员感染或伤亡的。

(14)本区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6)发生与我区相关联的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领导

3.1.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贸工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爱卫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机关事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各街道办、区人武部、盐田公安分局、盐田工商分局<盐田物价分局>、盐田质监分局<区食安办>、盐田交警大队、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盐田国检局、沙头角国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一般级别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特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应急指挥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配合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专项工作小组、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的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特别是专家意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领导报告事件动态。负责组织拟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预案,组织卫生应急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3.1.4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爱卫办>、区安监局、盐田质监分局<区食安办>、盐田国检局、沙头角国检局、各医疗卫生单位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2 工作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启动《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0个专项工作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各自工作职责如下:

3.2.1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区人事局、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务局<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旅游局、区爱卫办、盐田质监分局<区食安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

由区卫生局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由区农林水务局(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责任单位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由盐田质监分局<区食安办>负责协调各责任单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依法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由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干预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由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由沙头角国检局、盐田国检局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区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治安消防与交通控制组:由盐田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盐田交警大队、盐田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协助,主要职责如下: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3工程抢险及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区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等相关协助。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保障被病菌或有害物质污染而导致供水中断区域的生活用水。参与灾后被病菌或有害物质污染的废墟清除和处理工作。

3.2.4环保与有害物质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区农林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等相关协助。负责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负责根据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5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区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区财政局、区贸工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6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7 部队民兵组:由区人武部牵头负责,驻盐部队协助。根据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负责机构要求,部署和组织武警、民兵救援力量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2.8 信息分析与综合组: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区卫生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协助,主要职责是: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

3.2.9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区卫生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协助。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向群众普及卫生知识和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

3.2.10 善后工作组:由卫生局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协助。主要职责是:督促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的评估工作,提出奖惩、抚恤和补助以及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充等方面的意见。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区卫生局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沙头角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区卫生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水质监测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等。

4.2.2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发出报告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后派出专业人员于30分钟内赶到沙头角片区事发现场、1小时内赶到盐田或梅沙片区的事发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后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卫生局报告。

对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事后2小时内报送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详细情况。以上情况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于事发后1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报送事件简要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先期参与处置的单位、先期处置的基本情况)。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并随时跟踪,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紧急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2小时内,区卫生局应将事件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同时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4.2.4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进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责任报告单位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3 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报告情况。

5.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反应)

在Ⅳ级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提出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意见,并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如下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应及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技术支持。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报告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反应)

在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上级专业机构做好如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征集应急处置急需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协助对疫区进行封锁和人员隔离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5.1.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级反应)

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上级专业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 响应措施

具体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国家、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区卫生局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易发、多发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引,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5.3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

6.2 奖惩措施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储备

区卫生部门应当配备和储备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应急药品、疫苗、通讯、交通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予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区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卫生部门应按照我区实际测定应急物资储备量,及时统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耗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区卫生部门测算后报区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7.3 应急演练

区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4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5 全民动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当做好本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各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本行业、本单位或管辖范围内的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病原体、废水、废物污染。

 

8 新闻发布

 

本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卫生部或经授权的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本区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协调和处理好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与市、区相关部门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9 附  则

 

9.1 制订机构及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制订;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制定和更新

区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3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中毒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出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附件: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图(略)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3.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示意图(略)

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5.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6.区主要卫生应急资源一览表(略)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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